住宿式服務機構住民每人每年補助額度提高至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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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司 長期照顧司

       為緩解中、重度失能者接受機構式服務之家庭經濟負荷,衛生福利部自112年起調增「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補助額度由最高6萬元提高至12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凡於112年度入住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失能養護床、自費失智養護床)及兒少安置等機構,且經評估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4級以上之住民,每人每年最高可補助12萬元,預計自112年7月1日起受理申請。

衛福部表示,蔡英文總統非常關心長照服務工作,上任以來積極推動長照2.0政策,建構以社區為基礎、家庭為中心的服務體系,讓長者接受長照服務朝向「看得見、找得到、用得到、負擔得起」的四大目標邁進。而為減輕機構住民的經濟負擔,自108年起,衛福部即針對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提供專案補助,至110年累計已補助12萬3,503人次;除了前述專案補助外,政府針對經濟弱勢者,如年滿65歲以上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相關規定,可擇優申請身障住宿照顧費用補助或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機構公費安置補助。截至110年止,住宿式服務機構住民有9成以上皆獲得政府相關補助。

考量各界持續關心入住機構的經濟負擔沉重、應提高機構住民補助額度,衛福部經通盤檢討政府的財務負擔能力,就住宿式機構住民之補助進行滾動式調整。凡入住前開7類機構,且經地方政府照管中心進行長照需要評估,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4級以上之住民,或具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當年度累計住滿180天者,予以年度一次性補助12萬元,如當年度累計未達180天者,就住滿1/2日曆天之月份,每月給予補助總金額1/12(即1萬元);另為保障既有住民之權益,既有住民如於111年12月31日(含)前已入住機構,未經長照需要等級評估或經評估未達長照需要等級第4級以上,且累計住滿180天者,當年度仍予6萬元補助,如當年度累計未達180天者,就住滿1/2日曆天之月份,每月給予補助總金額1/12(即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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