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疫情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者得延長證明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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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及家庭署 社會及家庭署

    有鑑於現階段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能否控制之關鍵期,為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並利國內醫院專注防疫,衛福部表示,110年10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於110年5月14日尚未屆至者,統一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並可以原證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包含已領有之補助)。

          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直接洽詢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電話如附件)。衛福部籲請民眾,落實手部衛生、咳嗽禮節及佩戴口罩等個人措施,並積極配合各項防疫措施,以保護自身安全,降低疫情傳播機會。

     

    縣市別 聯絡電話
    臺北市 02-2511-2895
    新北市 02-29597111
    桃園市 03-3684368、03-3680711
    臺中市 04-22289111轉38722
    臺南市 06-2352978、06-2991111轉8063
    高雄市 07-3373390
    宜蘭縣 03-9359990轉3111、3116-3118
    新竹縣 03-5500288*2512
    苗栗縣 037-559650、037-559649
    彰化縣 04-7532367
    南投縣 049-2243985
    雲林縣 05-5522624
    嘉義縣 05- 3620900 轉2207、2212
    屏東縣 08-7320415分機5379
    花蓮縣 03-8227171轉384、348
    臺東縣 089-340720轉109、142
    澎湖縣 06-9274400轉533
    金門縣 082-318823分機67523
    連江縣 0836-25022轉306
    基隆市 02-2426-2337、02-2420-1122轉2235~2239
    新竹市 03-5351560
    嘉義市 05-2254321轉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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