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社會局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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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與內容
1. 依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備齊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2. 被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2)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未接受居家服務,未請看護(傭)者。
(3)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4)失能程度經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5)實際居住在戶籍所在地者。
(6)同一受照顧者受數人照顧時,以主要照顧者一人請領本津貼為限。同一照顧者照顧數人時,亦同。
3. 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年滿16歲,未滿65歲,且無社會救助法規定不能工作之情事如下:
﹝1﹞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
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者。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5﹞受監護宣告。
(2)屬下列規定之一者:
﹝1﹞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2﹞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3﹞受照顧者二等親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3)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4)與受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本市。
4. 每月補助特別照顧津貼5,000元,每月須接受督導訪視是否有照顧之實及照顧品質。
應備文件
1. 被照顧者設籍本市之戶口名簿影本及被照顧者、照顧者身分證影本、申領人匯款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2. 具備下列文件之一:
(1)經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身心障礙者鑑定醫療機構出具之罹患長期慢性病之診斷證明書。
(2)已持有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服務單位
戶籍地區公所社會(經)課
社會局老人福利科:337-3376~8、337-3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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