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衛生局人員函復申請人檢驗結果,並檢還驗餘之合格產品。2、不合格產品來源如為本轄業者,則將相關事證及不合格產品移送檢警調單位偵辦。 3、不合格產品來源如為外縣市業者,則將相關事證及不合格產品以公文移轉外縣市政府衛生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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