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近三十年來台灣喪葬禮俗的變化
論語上說:「死,葬之以禮,祭之以禮」,關於人死後的一切喪葬祭祀之事,我國自古以來便很重視,台灣目前通行的喪葬禮俗很多都源自古禮,只是因為地域、時代、信仰的不同而有所變化。事實上,每一套喪葬習俗,其背後都有其賴以支持的信仰,每一道儀節的內容,都有其設計的構思,每一種禮制的流傳,也必有其適宜生活的效能。
基本上,台灣地區的喪葬活動是由一系列的儀式所組成,而非單一的典禮,如果以一般性對後事的操作方法與相關禮俗而言,整個過程大致可分為四個階段,也就是臨終處理、入殮停柩、出殯安葬以及完墳謝土。在傳統觀念裡,多數人喜歡入土為安的土葬,不過台灣地狹人稠,近年在政府的大力提倡之下,很多人選擇處理較為方便的火葬,而海葬等環保葬法也開始被大家接受。
(1)台灣從光復初期,這段時間仍然以農業為主的社會型態,一般民眾大多過著簡樸的生活,喪葬型態也與光復初期並無太大的差異。
(2)光復以後的殯葬政策僅以民國35年訂定的【公墓暫行條例】,此政令一直沿用至民國72年。
(3)72年訂定的【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內容主要是殯葬設施之設置管理,未規範到殯葬經營管理、殯葬行為管理、禮儀服務業的輔導與管理。
(4)70年代臺灣經濟起飛,人民的經濟獲得改善,在普遍富裕的情況下,造就民國80至90年代喪葬儀式的奇特景觀,神明遊行、八家將、舞龍舞獅、電子花車等,甚至於光怪陸離、傷風敗俗之表演,時有所聞,造成台灣喪葬禮儀開始普遍舖張化,使台灣殯葬文化的產生質變。在葬儀社缺乏專業知識及對喪家推波助瀾下,極盡舖張而違背喪禮的本質。
(5)80年代後期,國內大型的禮儀公司擷取國外的喪禮服務的經驗,對國內喪葬禮儀作改革,從服務人員的外表及禮儀內容徹頭徹尾做個改變,以莊嚴肅穆取代先前的喧囂雜陳。
(6)過去以土葬居多,然而臺灣地狹人稠,土地資源有限,殯葬設施用地不足始終是一大問題,近年來經過政府大力宣導推動,民眾對遺體火化的接受度已達九成,火化後將骨灰安置於納骨設施已為處理身後事的主要方式,同時,隨著環保意識的提升,採行火化後將骨灰「樹葬」、「海葬」或植存等不留存骨灰之環保葬法,不但能節約治喪費用(土葬動輒數十萬)且紓解了喪葬用地之需求,民眾支持響應的比例亦逐年增加中。
生死學與殯葬教育在此同時,也在國內積極推廣,在產、官、學共同為殯葬改革的努力下,在民國91年公布【殯葬管理條例】,讓殯葬禮儀規範正式向前邁入一個新紀元。
2、政府有哪些改變喪葬禮俗的措施?
(1)推行火化塔葬,導正國人入土為安與風水傳統觀念,並補助地方政府興修建殯葬設施:
自民國80年起至89年止,內政部及前臺灣省政府社會處推動「端正社會風俗—改善喪葬設施及葬儀計畫」第一、二期計畫,總經費46億,共計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公墓公園化220處、興(修)建納骨堂(塔)286處、殯儀館48處、火葬場40處。對於促進墓地管理現代化、提高喪葬設施服務品質等有顯著成效。
民國90年起至94年度止,內政部推動「殯葬設施示範計畫」第一期計畫,共計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興(修)建殯儀館16處、火化場14處、火化場購置火化爐具55具、火化場空氣污染防治設備6套及推動環保自然葬法計畫8處。對於實踐殯葬管理條例中規範之自然葬法、宣導鼓勵火化多元葬法及改善現有殯葬設施等政策目標,提升殯葬優質化服務品質及促進土地有效利用。促進墓地再利用、殯儀館及火化場更新,減少碳之排放並提高殯葬設施服務品質等成效卓著。
另自民國98年起至101年止,內政部持續推動「殯葬設施示範計畫」第二期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興(修)建殯儀館、火化場、購置火化爐具、火化場空氣污染防治設備、原住民公墓更新、推動環保自然葬法等,改善現有殯葬設施,提升服務品質。
(2)民國82、83年,內政部與法鼓山合作辦理「建設人間靜土—『禮儀環保』計畫」(活動海報詳如附件)。
(3)訂定「公設喪葬司儀人員講習會實施計畫」,建立合宜治喪觀念與做法:
自民國86年起,內政部為培訓公設喪葬司儀人員、提供喪葬諮詢服務、加強宣導改善殯葬習俗,推動「台閩地區公設喪葬司儀人員制度試辦計畫」並分區辦理公設喪葬司儀人員講習會,以結合社會資源方式,對公設喪葬司儀人員講授基本專業知能與溝通工作經驗,同時主動提供喪葬諮詢及到家服務,不但提昇專業司儀人員之素質及為民服務之品質,進而更端正社會風氣。
(4)辦理殯葬研討會及業務研討觀摩會:
鑑於改革殯葬文化亂象最佳途徑,係從本身做起。內政部於90年5月26日辦理「20 e世紀殯葬改革研討會」,會中舉辦淨化殯葬儀俗意願書簽署活動,即希藉由社會菁英份子之帶頭示範,超越死亡禁忌,向世人勇敢地說出他們內心想要的身後殯儀方式與葬祭方式,引發大眾對殯葬正確的關懷與認知。
另內政部每年針對各級殯葬業務主管機關之主管及承辦人員辦理殯葬業務研討觀摩會,除交流業務經驗、精進專業知能,並鼓勵各地方政府加強導正不良殯葬習俗。
(5)健全殯葬管理法制,「殯葬管理條例」於101年7月1日修正施行:
【墳墓設置管理條例】自民國72年11月11日公布施行以來,殯葬儀俗呈現與時代脫節,不合公共利益的現象。例如面對親人去世,往往過度的哀痛傷心,甚至依古禮守住靈柩,遲遲不讓死者安葬,衍生公共衛生問題;為表孝道或彰顯家勢而替已逝親人建造華麗大墳,以致浪費土地資源;辦理治喪之法事與陣頭行列,製造太多噪音、廢棄物及交通混亂;胡亂至合法墓地以外地區濫葬,致危害土地利用秩序與破壞都市發展。因此,內政部於91年7月17日公布【殯葬管理條例】。
後為維持殯葬設施之永續,保障殯葬消費安全,解決殯葬管理條例自91年公布施行以來若干條文於實際執行上不周或窒礙之處,內政部積極推動殯葬管理條例修法,並配合修法增(修)訂殯葬管理條例部分子法草案,【殯葬管理條例】業於101年7月1日施行。
新法焦點,主要在強化殯葬服務業及生前契約的管理規範、建構禮儀師證照制度。
舊有規定對於生前契約業者,僅規定須具備一定規模,並將預收費用75%交付信託業管理,對於消費者的保障仍顯不足。為加強對生前契約業者的管理,新法規定業者須先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始可販售生前契約。
另外,為了保障信託財產的安全,新法規定交付信託業管理費用的運用範圍,以風險性較低的金融商品為主,並增列信託財產的動支條件,規定除履行、解除或終止契約等情形外,均不得任意提領使用。又為避免生前契約業者因破產而無法履約,另外訂有業者破產時信託財產保全及處理的規定,對於保障消費者權益,將更發揮實質保障效果。
至於頗受關注的禮儀師證照,依據新法,具禮儀師資格者,始能以禮儀師名義執行業務,而具一定規模之殯葬禮儀服務業應聘僱專任禮儀師,目前內政部已依新法授權訂定發布「禮儀師管理辦法」,預期將配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開辦「喪禮服務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辦理禮儀師證書核發作業。至於應置專任禮儀師之一定規模,內政部將於辦法施行後儘速邀集相關單位研商訂定。
此外,原條例部分條文,因考量社會及都市環境變遷,在新法中有必要加以調整,例如規定醫院將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如有違反,可處醫院新臺幣30萬至15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但於100年12月14日前已經核准附設者,仍得繼續使用5年,讓醫院與經營業者的能有足夠時間因應。至於醫院提供適當空間,暫時停放屍體,供家屬助念或悲傷撫慰,因符合國人實際需要,新法並未禁止。
為使新法執行時更加完備,內政部已如期完成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的修訂,並訂定其他配套辦法及相關子法,同樣在101年7月1日與條例同步施行。有關本次殯葬管理條例新修正條文,及相關配套子法規定,已登載於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網(網址https://mort.moi.gov.tw/),提供各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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